为了规范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(企业)信息公开(以下简称信息公开)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《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求证意见。
本办法所称信息,是指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(企业)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、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(企业)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(企业)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。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公正、公平、合法和便民的原则。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事项外,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,均应当予以公开。公用事业单位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